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原劳动教养对象的类型化分流与处置
饱受诟病的劳动教养制度已经成为历史。但当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后,就原来劳动教养对象的管控方面,在“一元化”刑法惩罚制度之内寻求通过刑法分流部分劳动教养对象的做法,是不适宜的,不值得提倡。原劳动教养的部分对象可通过“二元化”刑法惩罚制度来分流,要实现非犯罪化的保安处分,避免犯罪标签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要将保安处分范畴的劳动教养事由,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和程序。保安处分范畴外的其他原劳动教养对象,则宜通过治安管理处罚和非违法化来实现类型化分流和处置。
劳动教养、二元刑法、保安处分、非犯罪化、非违法化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赔偿影响刑罚理论基础、实证考察与重新规范研究”12YJA820076。
201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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