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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积极行政法的构建——兼及以法律促进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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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行政的“严管”和“高压”策略,一定程度上窒息了行政的活力和创造性.积极政府、服务行政理念呼唤“积极行政法”,要求将“促进与激励政府”纳入行政法的核心理念.为使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制度不致落后于世界潮流,“法律对于行政的控制”不应该成为行政法的核心意蕴,“法律对于行政的激励”才是当下法律人应该思考的重要命题.在“积极行政法”理念之下,法律与行政关系的主旋律应当是:法律的价值取向由控制行政权转向保障权利自由和增进福利;在积极行政领域确认“无法律之行政”,拓展政府的“造福功能”;法律应当摒弃授益行政行为的“行为法定”理念.为践行积极行政法理念,我国当下制度设计中的“合法行政”、“合法性审查”等应作应对性调整.

控权、积极、激励、行政法、应对

D92;DF1

司法部法制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构建和谐社会与优化行政执法环境"05SFB5005

2013-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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