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中环境犯罪既遂形态的立法思考
社会发展的高风险化要求刑法介入环境保护的时间应进行提前化调整,完善环境犯罪既遂形态的立法.我国环境犯罪既遂形态的立法,应根据各类环境犯罪的不同特点系统地设置结果犯、危险犯以及行为犯.应将破坏自然资源犯罪、污染环境犯罪中的噪声污染犯罪以及直接违反环境保护管制的犯罪三种犯罪设置为结果犯.鉴于风险社会中防范环境风险的需要,应在噪声污染犯罪以外的污染环境犯罪中设置具体危险犯.而我国环境犯罪中行为犯的设置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
风险社会、环境犯罪、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
D92;DF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0YJC820044
2013-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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