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839.2012.03.017
无权行政纳入行政救济的可行性及机制建设
无权行政与民事侵权行为之间异同共存,我国目前将无权行政纳入民事救济而不是行政救济制度体系值得商榷.无权行政并不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将其纳入民事救济主要缘于私法理论与制度较公法发展更早、更完善.将无权行政视为行政相关行为并适用行政救济机制,虽具备可行性,但在操作上会遇到诸如无权行政无法纳入行政复议救济、对相对人的损害赔偿不利、无法适用公法原则和规则等若干问题.无权行政回归行政范畴并适用行政救济途径,必须确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设计:针对无权行政的正当防卫制度、行政委托制度;厘清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之间的界限;严格公务形式要件和手续程序.
无权行政、民事侵权、行政救济、路径
D92;DF4
司法部法制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构建和谐社会与优化行政执法环境”项目编号05SFB5005;山东省社科规划研究课题“构建和谐执法机制研究”项目编号07CFXZ05的阶段性与关联性成果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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