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839.2012.01.016
音乐作品抄袭的版权侵权认定标准及其抗辩
音乐作品因其构成要素的有限性,尤其是流行音乐因其市场需求的有限性,导致音乐作品独创与抄袭之间界限的难以把握.音乐作品中独创性的部分应该给予版权保护,但功能性内容不能垄断.按照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有证据证明“接触可能”也构成侵权.“实质性相似”标准有定量和定性的要求,对流行音乐来说,专家意见是参考,普通外行听众可以成为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主体.在音乐抄袭构成版权侵权的前提下,潜忆抄袭可以成为版权侵权的有效抗辩理由,可以通过减轻责任承担来平衡版权人和潜忆抄袭人之间的利益.
音乐抄袭、独创性、功能性、接触与实质性相似、潜忆抄袭
D92;D91
2012-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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