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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9839.2009.03.016

无近亲属受害人之死亡赔偿请求权

引用
无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明的受害人被伤害致死,其生前所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的债权人,得向加害人行使具有物权性的追偿权;有权接受其遗产者得提出误工费、死亡补偿费赔偿;料理死者后事者享有丧葬费等费用请求权;与受害人间无法定权利义务的扶养人、被扶养人有权享有属于遗产部分的请求权.死亡赔偿是加害人必须承担的责任,国家接受死亡赔偿具有正当性,民政部门作为请求权人具有妥当性.立法建议民政部门接受赔偿后,代为支付上述费用后,所余归国家所有.

无近亲属受害人、死亡赔偿、请求权、国家、民政部门

D92;D91

2009-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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