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839.2007.03.017
物权变动公示生效主义——当事人不能承受之重
物权变动有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之别.公示生效主义在追求物权变动的安全价值之时,泯灭了物权法作为私法的自治空间.从物权公示的对象、物权公示的效力以及未经公示物权的性质来看,物权变动的公示对抗主义立法体例更具合理性.
物权变动、物权公示、公示生效、公示对抗
D923.2(中国法律)
2007-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1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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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9839.2007.03.017
物权变动、物权公示、公示生效、公示对抗
D923.2(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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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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