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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9839.2004.06.020

中日探望权制度研究

引用
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为对方行使探望权提供便利.探望权的行使应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当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应中止探望权.探望权中止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支付抚育费的义务.

探望权、子女最大利益、抚养

D913(法学各部门)

山东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10000054187023

2004-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1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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