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及适用范围研究
取得时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目前法国、德国、日本法律中都运用了该制度.在我国《大清民法草案》和《中华民国民法典》中也曾引用过该制度,但因历史原因该制度仍是退出了历史舞台.但香港、台湾现行的法律中依旧保留了该制度.在当今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纠纷问题日益突出,单凭我国目前的《物权法》难以妥善的解决种种问题,本文以例证的方式阐明我国动产、不动产所有权问题是可以适度适用取得时效制度的.
取得时效制度、动产、不动产、所有权
D923.2;J02;F249.26
201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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