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的探讨
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而《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由此可以推知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应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二十年内,超过二十年,权利人就不得再提起诉讼。个人认为《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由于当时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存在一定的缺陷,应作适当修改。
继承权、诉讼时效、纠纷、《继承法》、提起诉讼、被继承人、法律保护、立法技术
D923.5(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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