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5岁以上残疾人失能状况及其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分析18岁以上残疾人在生活自理能力、理解与交流、社会参与等方面的障碍程度,发现大部分一级视力残疾人,一级和二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人存在生活自理能力、理解与交流及社会参与等多方面重度障碍,需要长期照料护理.建议这部分残疾人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点支持范畴.残疾评定标准为与失能老人评估标准保持一致以便于两个评估标准之间的衔接,将残疾人分为以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障碍为主、以认知障碍为主、以感知觉与沟通障碍为主及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认知功能、感知觉与沟通中出现两项以上障碍共4类,并根据残疾类型和残疾程度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不同重点障碍领域的支持性服务.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失能程度、需要照护的迫切程度及制度运行成本等因素,提出残疾人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短期、中期和长期发展目标的政策建议.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残疾评定标准、失能评定标准、失能残疾人、长期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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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3.69(社会学)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就部支持项目
2022-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26-13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