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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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668.2011.03.009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解读

引用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将我国过去长期以来的生育政策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该条的结构主要包括:对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对倡导性义务的表述;对生育数量确定的"原则+授权".通过仔细考量,所谓的倡导性义务实质更多的还是强制性义务;将对生育数量的限制权力授予法规,可能与法律保留原则存在不符;将对生育数量进行限制的具体办法交由地方性法规制定,可能给予地方过多的立法上的自由裁量权.有碍平等原则,与立法目的不一致;对生育数量的确定应当是公民的选择性权利,而非仰赖国家的行政许可;生育政策的法律化应当由人大而非人大常委会来进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生育政策、授权立法、法律保留

17

C923(人口学)

作者承担的"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一般课题"--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研究课题编号07SFB2013成果的一部分

2012-0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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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发展

1674-1668

11-5646/F

17

201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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