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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微商与传销司法认定视角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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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诈骗型传销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正式入刑,传销犯罪逐渐成为我国当前重点打击惩治的犯罪类型.由于正常的直销、微商等合法类营销模式与非法传销在经营模式上存在共性,司法实践中仅依据经营者拥有合法牌照、固定经营点等因素便判断其经营模式的合法性与否存在瑕疵,混淆公众视听、模糊司法认定的情形时有发生.基于现今以"拉人头"、"入门费"、"团队计酬"等特征作为传销活动司法认定主要切入点,通过认清直销、微商与传销的本质区别在于实质性产品的合理存在,厘清认定传销活动是以收取"入门费"和发展人数作为主要"计酬依据",同时无实际参与人员应当从发展人数中科学剔除等举措,进而完善司法实践视角,对直销、微商和传销进行有效区分.

企业"经营型"传销;直销;微商;界定视角;行政违法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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