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102.2016.16.009
论“公序良俗原则”在商标授权中的适用——以微信商标案为例
公序良俗原则在商标授权中适用具有可行性,但它的适用会与《商标法》规定的在先申请原则产生冲突,从而需要限制该原则在商标授权中的适用范围,即如果一个商标是由于在后申请者的使用使得它与社会经济、文化、甚至政治生活息息相关,对社会公众形成了广泛的影响,并产生了较大的价值,当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把商标授予给在先申请者,那么在后申请者就不能使用该商标,这样就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此时可以突破《商标法》的规定,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将商标授予给后申请者.该范围的确定可以为公序良俗原则在商标授权中的适用起到限制作用.
公序良俗原则、商标、授权
DF5;D92
2016-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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