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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102.2015.28.032

商标授权中"先申请原则"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博弈——以微信商标案为例

引用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授权适用在先申请原则,然该制度的规定并非完美无缺,当先申请者申请注册商标但未使用,而不知情的他人在审查期限内使用了该商标,同时也提出了注册申请,并且后者对商标的使用涉及公共利益,这时就会存在先申请者的个人利益与后申请者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出现冲突,当两种利益所体现的价值出现博弈时,需要运用价值比较的标准进行比较和权衡,即当商标的使用是涉及公共利益时,应该优先保护公共利益.除此之外,其他情形都应该适用《商标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优先保护个人利益.

商标、先申请原则、公共利益

TN ;G25

2016-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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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3102

11-3518/TS

20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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