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102.2014.10.029
O2O商业模式下我国打车软件行业的法律监管
近期以来,腾讯和阿里巴巴为了争夺移动接入市场,利用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进行较高额度的双向补贴,最终淘汰了大部分的打车软件。这一市场现象反应了面对这一新型的O2O模式下的市场竞争,我国相关法律的滞后、监管主体的缺位以及监管损害市场自由的行为。因此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主体,合理、有序的引导打车软件的发展。
O2O、打车软件、移动支付、法律监管
DF4;F83
2014-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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