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公诉变更——以张小海、李菲菲故意伤害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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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公诉变更——以张小海、李菲菲故意伤害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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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公诉变更、公诉变更权、公诉变更制度

D91;D92

2013-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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