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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102.2009.20.068

定作人指示过失的侵权责任形态分析

引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是对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的规定.但是对定作人承担的是直接责任,还是替代责任,抑或是与承揽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是依照一般侵权来处理,还是根据特殊侵权来解决,<解释>中均未明确.

指示、过失责任、侵权责任、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承揽人、直接责任、一般侵权、替代责任、特殊侵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连带责任、工作过程、第三人、审理、处理

D91;D92

2009-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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