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102.2009.06.191
知识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垄断的豁免与规制
知识产权调整无形智力成果的现实,决定了知识产权制度应当采用国家公权力授予合法垄断的形式.知识产权垄断性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其与反垄断法在价值目标上存在的一致性,这是其为反垄断法所豁免的正当性所在.然而,知识产权垄断性的如果遭到滥用,将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损害,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在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方面,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及其相关法律急待完善.
知识产权、垄断性、反垄断法、规制
D92;D91
2009-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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