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102.2009.02.231
浅议注册会计师执业过错的标准
最高法院在对<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坦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解释中说明了,在会计执业中,会计师是否存在过错取决于是否保持了合理的职业谨慎.会计师认为,只要依照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审计,即使出错,也不应认定为有过错.但是法律界和公众则认为独立审计准则不能作为注册会计师过错认定的法定标准.本文拟从审计准则的角度对这种标准及其差异的形成和解决办法展开讨论.
合理注意、期望差异、审计准则
D9 ;D92
2009-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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