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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102.2008.29.186

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的冲突及法律适用

引用
目前,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上同时存在着工商部门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以及质检部门的地理标志产品和原产地标记保护,两种保护机制的并存导致同一地理名称上同时存在两种相抗衡的权利:商标权人对地名商标的专有权以及该地区所有生产经营者对地理标志的集体权和共有权.本文认为,应当依据在先权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根据效益最大化的要求来衡量不同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以有效解决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地理标志、地名商标、法律适用

DF5;D92

2009-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7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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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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