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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102.2008.15.197

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合理性

引用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既是行为犯又是法定犯,自1994年进行税收体制改革以来,虚开增值税发票在一系列涉税犯罪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否具有现行刑法中所规定的地位,从具体的社会危害性出发,从与相关行为定罪处罚相比较出发,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在罪的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即重罪的表现),相应在刑罚上也存在不合理性(即重刑的表现),罪应与法益侵害相适应,解决相应的合理性问题.

虚开增值税发票、社会危害性、合理性

D9 ;F81

2008-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7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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