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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102.2007.11.190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衡机制的实现途径

引用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衡机制处于瘫痪状态.为激活这一机制,需做出如下规定:一是明确代表诉讼为非财产诉讼,并以此收取诉讼费用;二是赋予原告股东胜诉费用补偿权和比例性赔偿请求权;三是败诉股东非出于恶意,不对公司及董事、控制股东等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只要求恶意提起诉讼的股东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股东代表诉讼、诉讼费用、股东

D9(法律)

2007-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83-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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