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102.2005.34.196
格式合同存在的问题及规制
@@ 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或者标准化合同.在消费领域中,格式合同是指经营者为与消费者订立合同而单方拟订的合同条款.据统计,在目前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大约占68%,格式合同成为现代经济中主要的合同形式.格式合同以其简洁、省时、经济、高效等特点适应并推进现代商业的发展,大大降低了缔约成本,提高了交易活动的效益.但格式合同也是一把双刃剑,由于其对合同自由原则的相对限制,它排除了相对人选择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使处于垄断地位的缔约者(如天然气、水、电、银行、保险、邮政、电信、运输等)用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优势地位,可以将义务强加给对方当事人,使对方丧失讨价还价的机会,从而达到为己方谋取不公平利益的目的,这就是实践中典型的"霸王合同"或"霸王条款".其势必背离了合同法的契约自由原则,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格式合同、消费者、相对人、契约自由原则、经济实力、合同自由原则、直接损害、正当权益、优势地位、消费领域、垄断地位、合同形式、合同条款、霸王条款、天然气、双刃剑、经营者、合同法、定型化、当事人
F7(贸易经济)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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