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物权法》的中国捕捞权保护制度的探索
《物权法》明确了捕捞权和养殖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并规定其受法律保护.但依据我国现有渔业法律制度,实施《物权法》有关保护捕捞权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一定困难.通过比较分析《物权法》和《渔业法》及相关法规对捕捞权的规定,考察造成捕捞权损害的主要原因,提出了我国捕捞权保护制度的路径选择:(1)将近岸海洋渔场和内陆水域渔场按县级或县级以下基层行政区域进行划分,确定给所属区域内的传统捕捞渔民专属使用,从而明确捕捞权主体和客体,为建立捕捞权保护制度提供基础.(2)建立捕捞权损害评估体系,制定捕捞权损害赔偿、补偿标准,规范捕捞权损害赔偿、补偿程序,健全和完善捕捞权损害赔偿、补偿制度.
捕捞权、物权法、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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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23.2;S937
农业部现代渔业产业发展重大战略问题研究项目2130135-01006
2012-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589-1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