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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734/j.cnki.1000-5315.2023.0309

容错机制中"善意违法"行为的可容性及其限度

引用
容错是新时代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举措."善意违法"是以违法手段实现正当 目的的履职行为,实践中主要容"善意违法"之错,但这并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因此,只有当行为人受限于客观条件,不能以合法手段实现正当目的时,才有容错的可能.进一步判断"善意违法"能否容错,不可通过对正当性的揭示来补足行为的合法性评价,可以引入刑法"违法性"与"有责性"分离的二阶层思路,在承认违法的基础上,识别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对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善意违法"行为予以容错,便是责任判断的当然结果.不过,若"善意违法"不具有违法的必要性,或违法手段超出必要限度,或由行为人先前行为引起合法不能的客观冲突,则不能纳入容错范围.

容错、"善意违法"、期待可能性、责任阻却、实质法治

50

TP302.8;D924;O17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34

2023-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7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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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0-5315

51-1063/C

50

202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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