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734/j.cnki.1000-5315.2022.01.004
监察立法权的理论逻辑及其规定性
监察立法权具有制定一般性规范的权力能力,从而在规则创制维度强化了监察权.约束监察失控风险并规制监察立法权,应在权力源头上警惕"功能代偿"实践逻辑所揭示出的人大立法功能的系统性不足.及时满足监察职权须以"法律"形式具体化的宪定要求.在权力行使上确立"人大的法规创造力原则",明晰国家监委就领导性管理事项立法的创制性立法权限,防止创制性立法侵入监督性管理事项的领域.认知"一般授权+解禁授权+专门授权"的配权结构,释明国家监委无权行使授权性立法权限,进而通过更新法律保留清单预防授权性立法权限被僭越之风险.
监察立法权、法律的法规创造力、人大的法规创造力、创制性立法、授权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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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福建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基础理论研究项目
2022-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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