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315.2020.05.005
数字化证据标准的合理性及限度分析 ——以上海"206"智能系统为关注点
数字化证据标准清单式指引及自动审查功能有利于规范取证行为、提升审查精准性与全面性、减少司法任意性、防范冤假错案.明确界定数字化证据标准、传统证据标准及证明标准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数字化证据标准进行推广适用的起点,但数字化证据标准的统一性与犯罪构成要件学说、案件程序多元化、证据形式发展性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理性审视数字化证据标准制度设计机械化、形式化等不合理之处,有助于数字化证据标准在未来发展路径上尊重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增强制度设计精细化与精准化,保持制度完善的延展性与开放性,助力智能办案系统科学发展.
证明标准、证据标准、数字化证据标准、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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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3(诉讼法)
本文为吉林大学法学院闵春雷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刑事证据理论体系研究"18ZDA139
2020-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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