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315.2019.03.004
我国宪法修正案的性质检视:宪法文本的组成部分抑或修正指南?
自1988年局部修宪以来,我国宪法修正案在性质上一直不甚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宪法文本的统一,不利于维护宪法典本身的权威.将宪法修正案认定为宪法文本的组成部分,更加符合美国在世界范围内创设宪法修正案的历史语境,然而,此种定性不便于宪法文本的阅读和引用,这一点在我国尤为明显.将宪法修正案认定为宪法文本的修正指南,是我国修宪实践的倾向,我国宪法修正案的表述方式以及宪法修正文本的公布情况即为证明,但是,此种定性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根据修正案编辑产生的宪法修正文本,并不当然具备标准文本的地位.基于我国宪法原文和修宪实践的固有特点,第一种定性的现实困境难以突破;而若采取适当的立法举措,第二种定性的规范障碍则可以消解.因此,将宪法修正案作为修宪指南,能够确保我国宪法文本的实用性,更好地适应我国的修宪实践.
宪法修正案、宪法原文、宪法修正文本、“植入”方案、“接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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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00(国家法、宪法)
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项研究课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语境下的宪法修改问题研究”sculaw0302的研究成果
2019-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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