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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315.2019.02.010

我国破产财产除外制度的检视与构想——以基础权利为中心

引用
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乃破产债权公平清偿的关键性因素.但囿于传统与现实的多种制约,我国以《企业破产法》为中心的现行破产制度暴露出诸多不尽如意甚至于大相径庭的实施效果,其中制约因素之一便是破产财产除外这一消极制度层面上的相应缺失.鉴于此,应在完善破产财产制度中积极引入“负面清单”模式,重点以破产财产除外所维系的基础权利为中心加以系统构造:一是确定构建基点;二是揭示现有规则缺陷;三是因应提出构建设想,尽可能消除制度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形成积极层面与消极层面互补协调的破产财产体系.

破产财产除外、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撤销权除外

46

DF411.92(经济法、财政法)

2019-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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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0-5315

51-1063/C

46

2019,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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