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315.2005.03.006
论治安赔偿裁决的废止--基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立的法理分析
我国的国家权力体系不由三权分立理论来架构,但通过权力的分立来实现权力彼此之间的制衡仍然是一种现实的需要.<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在治安案件中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由公安机关裁决赔偿损失并可以强制执行的规定具有不合理的性质,因为这导致行政机关处理民事案件而致行政权与司法权所作用的范围相重叠.建议废弃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而导致的赔偿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裁决的规定.
治安赔偿裁决、废止、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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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4(行政法)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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