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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森林和林木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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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3)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森林法》、采伐、林木、特种用途林、环境保护林、自然保护区、更新造林、名胜古迹

33

S762(森林保护学)

2012-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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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5508

51-1217/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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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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