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治理的多样性构建——以日本公司治理的沿革为参照
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单一且股东会与董事会权限的分配不明确.日本传统的公司立法与我国基本相同,采用股东会中心主义.后来受美国法的影响,采用董事会中心主义,但保留监事制度.2002年创设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制度和重要财产委员会制度,这是传统董事会的一次质变.现行日本公司法在此基础上创设会计参与制度,董事会、监事不再是必设机关,公司治理结构灵活多样.这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构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公司治理、董事会中心主义、监事会、委员会、重要财产委员会
F276.6(企业经济)
2015-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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