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构的完善——基于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性质层面的思考
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性质在学界尚未达成共识,笔者从该项制度的纠纷解决功能出发,认为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属于准司法行为.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构欠缺确定性、独立性和中立性.笔者建议从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准司法性质出发,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构.具体设想为:—是制定专门的环境纠纷处理法律,二是采用内设式机构设置模式,三是强调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构的职能纯化,专司环境纠纷处理职能.
环境纠纷、行政处理、行政处理机构
D922.1(中国法律)
河北省教育厅青年课题研究项目"环境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S2011103
201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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