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的法理与实践
民间融资具有内生性的特点,其实质是契约自由下的民间信用交换关系.在基本法律已经确立融资自由的前提下,通过创制反映公共政策的一般规则来规范民间融资,势必增加融资市场上政府干预的程度,进而损害到契约自由的价值.因此,有必要从形而上的规则理性返回到民间信用实践本身.建立和发展中间组织是一条既不损害契约自由又能促进融资发展的有效路径.
民间融资、契约自由、信用关系、中间组织
D922.28(中国法律)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转型中国民问借贷研究"项目2011NC56
2013-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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