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保险立法对WTO义务的履行与超越——以《保险法》修订为视角
保险服务贸易作为WTO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金融服务贸易,其具有三个层次的纪律约束.我国在入世谈判中,在保险服务贸易项下做出了较多的承诺,这些承诺构成了我国国内保险立法的国际法义务.另一方面,我国在入世后对于《保险法》进行了两次修订,尤其是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体现了现今保险业的发展潮流,履行甚至超越了我国在WTO中的相关承诺与义务.但在充分肯定的同时,也要看到此次修订在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审慎监管等方面表现的不足与缺陷.如何处理好国内保险立法与国际义务的关系,将是今后完善我国保险立法的重要考量因素.
WTO义务、《保险法(修订)》、履行与超越、中国保险立法
D922.284(中国法律)
2012-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8-6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