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企业非法转包后仍要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基本案情
某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建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某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又将部分劳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倪某,倪某招用汤某到该项目从事木工工作.汤某受倪某管理,工资由倪某支付.某工程有限公司以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2018年9月8日,汤某在工地工作时不慎受伤致肋骨骨折,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认定书中的"用人单位"为某劳务公司.2019年1月22日,汤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鉴定书中"用人单位"也为某劳务公司.汤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某劳务公司支付工伤待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补办除工伤保险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汤某要求某劳务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补办除工伤保险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
劳务分包企业、工伤保险责任
F426.9;D922.5;F241.32
2021-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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