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适用情形
案情简介:祝某诉称其于2004年2月到学院工作,学院从2005年11月起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从2006年2月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学院没有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且学院为其办理社保的缴费基数不足,故祝某于2018年10月以学院缴纳社保存在漏缴少缴情况,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学院应支付其经济补偿.因此,祝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学院支付经济补偿108939元.
2020-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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