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伤害性质认定应以遭受事故伤害时的法规规定为政策依据
案情简介某公司职工李某,2011年2月骑电瓶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手骨折(交通管理行政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肇事车辆承担次要责任).同年4月,李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作出对李某右手骨折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同年7月,李某不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受伤性质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认定为工伤.
2019-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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