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经济补偿应按何地标准计算
咨询台:我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月到期,公司已通知我不再续签合同,我也希望尽快与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但双方却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产生了分歧.原因是公司所在地是在四川省某市,而我的工作地却是公司驻某沿海城市办事处.我的月薪是16000元,而公司所在地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在5000元以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公司遂以公司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标准计算我的经济补偿.这样一来,我的经济补偿标准月不足14000元.因此我坚决要求公司按我工作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即以月工资1 6000元作为计算标准.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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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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