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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0480.2017.02.012

客观情况有变,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调岗调薪

引用
调薪调岗一直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博弈的焦点.强势的用人单位不管劳动者愿不愿意,一纸通知,劳动者必须遵守,否则就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甘示弱的劳动者则手拿《劳动合同法》中“合同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的尚方宝剑,决不妥协.双方各有说辞,因此,判定调岗调薪的合理性,还需要从客观情况来看. 基本案情:申请人李涛系被申请人四川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汉源县分公司员工.从1981年3月开始在该公司上班至今,他先后担任供应员、技安员、综合办公室主任.2011年3月,李涛因工负伤,后一直在医疗和康复,实际未在综合办公室主任岗位上工作.

用人单位、劳动者、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邮政集团、四川省、合同变更、公司员工、合理性、汉源县、医疗、协商、通知、判定、康复、焦点、岗位、博弈

F2 ;F27

2017-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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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480

51-1655/D

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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