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0480.2016.12.026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能否主张享受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申请人付某系古蔺县交通局下属的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职工,2003 年至2014 年从事协助执法工作.付某在2003 年至2013 年与路政大队签订劳动合同,2014 年与县交通局下属的公路养护二段签订劳动合同,但仍在路政大队从事执法工作,未到养护二段上过班.
单位违法、劳动关系、申请人、执法工作、劳动合同、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公路养护、签订、交通、古蔺县、职工、案情
G4 ;D63
2017-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