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长驻外地”遭受伤害 不应以”因公外出”作伤害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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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长驻外地”遭受伤害 不应以”因公外出”作伤害性质认定

引用
争议焦点:职工因工作原因长驻外地工作期间遭受伤害,可否以”因公外出”作出伤害性质认定.陈某认为,自己被公司派往外地办事处工作,造成的伤害应当以”因公外出”认定为工伤.

职工、伤害、争议焦点、性质认定、工作原因、办事处、工伤

D92;DF5

2017-0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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