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遭受第三人侵权伤害, 工伤保险基金可否实施”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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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遭受第三人侵权伤害, 工伤保险基金可否实施”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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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社部第15号令《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和川人社发”2015”22号等,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主要立法精神包括:一是职工遭到工伤事故伤害,应当得到及时的救治,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因第三人(含无法确定第三人)或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工伤人员不能得到医疗救治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原则、条件、程序等规定予以处置;三是工伤保险基金实施”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追偿先行支付的工伤职工相关待遇费用,以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职工、侵权伤害、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用人单位、医疗救治、事故伤害、立法精神、基金安全、保险法、人员、费用、程序、案例

F84;G25

2016-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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