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其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如何处置
审裁结论: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闫某右手小指骨折救治已于去年7 月医疗终结,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和上班工作,本人应当承担后果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决对闫某提出的诉求不予支持.闫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裁维持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劳动争议、能力鉴定、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后果责任、裁决、国务院、医疗、审理、救治、骨折
D92;DF4
2016-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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