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0480.2015.08.019
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br>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生育保险基金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低生育、保险费率、生育保险基金、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生产建设兵团、八届三中全会、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新疆、结余、地区、财政、财务
F12;C92
2015-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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