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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证明是否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伤害,可否认定为因工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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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煤矿职工黄某,2011年5月和2013年12月在井下作业中受伤,两次负伤经社会保险行政部认定均属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八级伤残。2014年5月黄某与煤矿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煤矿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等规定,以伤残八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黄某不服煤矿处理意见,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以伤残十级、八级分别计算三项待遇。

证据、证明、工作原因、煤矿职工、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仲裁机构、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劳动能力、劳动合同、井下作业、鉴定机构、处理意见、国务院、医疗、行政、受伤、就业

TM9;DF3

2015-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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