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辞而别可能承担缔约过失
咨询台:<br> 我为能更好地找到心仪的工作,而又不耽误就业时间,采取了“海投”,即天女散花式地向各招聘单位投递精心制作的简历。“投入”让我有很大的选择。我精心挑选了一家公司,且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可就在上班前夕,另一家让我更心仪的单位也抛出了“橄榄枝”,我毫不犹豫地到了后一家单位工作,也没有通知前一家已签约合同的公司。半个月不到,我未去上班的公司通知我赔偿因我迟迟不到岗导致的生产项目不能开工的损失。请问,这家公司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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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5;C91
2015-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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