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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0480.201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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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咨询台:我原是某乡医院一名医生,由于医院经营不景气,2009年我与乡医院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到一家民营医院上班,双方签订了《用工协议》。协议仅约定了工作岗位、工资及奖金。2015年3月,我年满55周岁,回原乡医院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得知,自2009年到民营医院工作后,乡医院就停止为我缴纳社会保险金,理由是单位只为无工作的停薪留职人员缴纳社保金,而我已在新的用人单位工作。6年多来,乡医院和民营医院都未给我缴纳社保金,如今由于缴费年限不够,我面临着不能按时享受退休养老金的问题。当我向民营医院提出补交社保金时,院方回答:“你是原单位停薪留职员工,到我们这里工作只是临时工性质,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所以医院没有义务为你缴纳社保金。”请问,民营医院的这种回答对吗?

2015-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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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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