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0480.2015.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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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3年1月进入某生物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入职该公司前,在其他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了14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可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我于2013年2月与朋友出境旅游,向公司请了10天的年休假。2013年6月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在给我办理离职交接时,认为我2013年度未工作满一整年,但已休了10天年假为由,在最后进行工资结算时,将我多休的5天年休假工资扣回。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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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2;TM4
2015-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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